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本县燃气安全,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因燃气泄漏、燃气设施火灾、爆炸等引起的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级燃气安全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级燃气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燃气安全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1.1 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县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由县住建局、、消防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2.1.2 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县燃气安全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 (2)制定和修订燃气安全应急预案; (3)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5)负责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2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1 办公室组成
主任: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由县住建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2.2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运作; (2)收集、整理燃气安全相关信息; (3)组织编制、修订燃气安全应急预案; (4)组织应急演练;
(5)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三、应急响应 3.1 预警响应
根据燃气安全信息,采取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1)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2 应急响应等级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燃气安全事故; Ⅱ级:重大燃气安全事故; Ⅲ级:较大燃气安全事故;
Ⅳ级:一般燃气安全事故。 3.3 应急响应程序
(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3)现场处置。事故现场处置由应急指挥部负责,根据事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a.隔离事故现场,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b.扑灭火灾、控制泄漏; c.救治受伤人员;
d.保护现场,为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信息发布。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及时向公众通报事故进展情况;
(5)善后处理。事故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评估和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四、保障措施 4.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燃气安全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设立燃气安全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 4.3 物资保障
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消防器材、救援设备、防护用品等。 4.4 技术保障
加强燃气安全技术研发,提高燃气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水平。 五、附则
5.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本预案由县级燃气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5.3 本预案如与本县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修订。
5.4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5 本预案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修订,应相应调整。
[注:本预案为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