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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