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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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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如下: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4、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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