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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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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监管规章、审批机构设立和业务范围、管理董事和高管资格、制定经营规则、进行监管信息分析、进行现场检查、实行并表监管、处理突发事件、统计报表公布、指导自律组织、国际交流合作、接管重组、撤销违法机构、查询账户和冻结资金、取缔非法机构、管理监事会、处理其他交办事项。

法律分析

(1)依照法律、行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10)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2)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5)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结语

依法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发布规章规则,审批设立变更终止,管理任职资格,制定审慎经营规则,非现场监管风险状况,现场检查行为,实行并表监督,处置突发事件,编制统计数据报表,指导自律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接管重组危机机构,撤销违法经营机构,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取缔非法机构,管理国有银行监事会,承办其他交办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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