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属于首次,并且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向主管税局申请免于处罚。丢失或擅自损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丢失莫慌张,当日挂失就上网步骤:于发现丢失的当日,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遗失、损毁报告。如实填写“丢失、损毁报告”等待系统审核
丢失后需要做什么?
发生丢失的情形,应当在发现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
专用基本联次包括3联,记账联(销售方自留,作为记账凭证)、联(交与购买方,购买方作为记账凭证)以及抵扣联(交与购买方,购买方作为扣税凭证)。纳税人丢失联,可凭相应的抵扣联复印件入账,以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纳税人同时丢失专用的联和抵扣联的,可以凭借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抵扣凭证及入账的记账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的;
(五)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