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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从入狱还是进看守所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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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刑是从入狱还是进看守所开始算

减刑是从判决之日起,不是从拘留或者送监狱开始算。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二、服刑人员减刑最新规定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送到监狱那一天起开始计算,以前在看守所的拘留或者逮捕期限不计算在内。

刑法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三、减刑的年限是怎样的

减刑的幅度,是指具有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依法减轻原判刑期的性规定。

减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种有不同的。

1、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2、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3、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减刑是需要写申请的,在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都是会批准的。不过减刑并不是随便减的,首先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其次是减刑的时间根犯罪人判刑时间是有直接关系的,一般最大幅度的减刑,是不可以低于原有刑事处罚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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