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是管,或者由县级以上的管。具体规章如下: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章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章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章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