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决执行是执行对死刑判决的执行活动。最高或被授权的高级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核准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交原审执行。下级接到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死刑执行前,如果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或者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把原因书面报告核准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