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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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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超期审理应给予国家赔偿

民事案件中的超期审理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即使超期审理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损失,国家并不会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区别

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的区别如下:

1、赔偿范围不同。国家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的范围大,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行政赔偿只是国家赔偿中的一种;

2、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不同。国家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行政赔偿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决定。

一、行政赔偿的作用:

1、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确认了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党在十四提出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的宏观调整主要靠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对于大量的经济管理行为中发生的对各种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赔偿制度来调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法律保障,侵害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被侵害的利益得不到救济,建立公正、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总而言之,国家赔偿包含行政赔偿,其的作用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区别主要在于赔偿方的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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