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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的死刑执行方法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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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执行方法都有哪些

关于执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决”是用弹射击罪犯致其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罪犯死亡的执行方法,是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一种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具有执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点,是更为人道、先进、文明的执行死刑方法。

至于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决、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采用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二、执行死刑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交付原审人民执行,原审人民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这一法定期限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下级人民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由核准死刑的人民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人民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担负现场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立即纠正。临场执行死刑时,由人民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对于执行死刑的主体,人民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机关的武装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人员、负责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等等。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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