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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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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一、级别管辖:1、以基层管辖为原则。2、中级管辖:部门及县级以上为被告的,海关处理的,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3、高级管辖: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4、最高:在本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一审。

第二、特殊情况:1、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2、集中管辖和交叉管辖:经高院批准可集中管辖。3、上下级交叉:上级可以审理下级管辖的案件,但上级不能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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