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贪污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所生利息是贪污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的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的犯罪数额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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