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开要收钱很可能是一种变相的拒开的手段。有些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可以享受月度10万或者季度30万的免税额,如果不开票就可以避免本月销售额超过标准,这实际上是一种少缴税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