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党有关部门,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全国政协,高,高检院,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入推进采购制度改革和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含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