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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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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财产保全是对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或避免财产转移、损毁,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前向人民提出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在起诉前,案件未经审理,无法确定双方确定的责任,因此,诉前财产保全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的,申请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申请人要在采取保全措施的十五日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在石家庄的,有的需要提供与被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现金,有的需要提供30%的现金,剩余的可以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比如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也有的要求提供和担保数额等额的现金,比如石家庄新华区人民,也有的做的比较好比如长安区人民只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比如房产、车辆等。人民接受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要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该立即开始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另外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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