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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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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不再经批准。但须报备案,并受监督。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或监视居住。

一、侦查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羁押期限超过刑期怎么办

羁押期限超过了刑期表示为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时间的情况。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会严重侵害嫌疑人的权益,还会损害机关的形象。一般说来,超期羁押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具有事实依据的非人为故意超期的羁押,另一种是认为的,故意的超期羁押。

在我们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存在着超期羁押的现象,那对于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后该如何处置,有以下的办法:

1、若是因为机关没有及时处理案件而引起的超期羁押,当事人可以向机关上一级领导申诉,要求撤销之前的决定,及时的改正。

2、若是因为机关里的相干人员懈怠、办案过程不公开透明混乱不堪的,办案人员造成的超期羁押,当事人可以向机关上一级领导申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并且给予相关执法人员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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