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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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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可上诉,生效的判决要经最高人民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 ),或者经高级人民核准(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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