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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丢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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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丢失联的处理:使用专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3、丢失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的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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