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的项目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征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时按正常业务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减免税款);
2、月底免征的做以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3、减免后,涉及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也要对应减免,同样转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综上所述,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