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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表

来源:宝玛科技网

综合所得:

个人综合所得适用: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税率为3%。

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6、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7、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经营所得适用:

1、不超过30000元,税率为5%。

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7、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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