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投资人在理财产品中遭受损失,可以要求理财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理财机构应当向投资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风险提示,同时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果理财机构未尽到以上义务,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理财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投资人的损失应当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不能获得超过本身投资金额的赔偿。(不得利原则)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零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不履行债务;
(二)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的;
(三)违反约定的履行方式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多一条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以造成的损失为限。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投资人在理财产品中遭受损失,可以要求理财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理财机构未尽到防范风险的合理义务应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