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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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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强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例外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这也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

2、建立多重劳动关系:通常全日制员工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不过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工作时间灵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在上述时限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可由用人单位灵活自主决定和安排。

4、薪资支付周期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解约方式灵活:全日制用工模式下,解雇保护标准严格,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等方可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雇的不利后果,然而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期限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法律并没有相关具体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在于:在这个用工制度下,双方都不约定试用期并一般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而最体现这种用工方式灵活之处的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资双方还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而不必要采用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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