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不能被强制执行,只有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才能强制执行。如果离婚后不想执行协议,当事人需向起诉。
法律分析
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不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是人民的司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五种情况:1、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人民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3、仲裁机构的裁决;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如果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且一方反悔不愿执行离婚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由依法审理。换句话说,当一方不履行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时,另一方不能以此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向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