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专用开具规定: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5)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6)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7)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
(8)不得伪造。
法律客观: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