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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立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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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伪证罪的立案条件有着主体以及特定行为要求,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可构成,行为上要求因故意弄虚作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的规定,所谓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法律客观: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4.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5.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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