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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外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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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的规定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和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二、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的惩处措施

1、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2、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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