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常见的种类有三种,即专用、普通和专业。
⑴专用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专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
⑵普通。普通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
⑶专业。专业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是一种特殊种类的,但不套印监制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