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到后,你随身携带的物品就都要交出,由人员妥善保管,像手机之类就都要交出,并关机的,不会让犯罪人还保存手机的。
一、刑事拘留会查看手机吗
刑事拘留一般是不会翻看手机的,但手机要交由拘留所统一保管。这里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拘留所条例》第11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的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还有,《拘留所条例》第25条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来往的信件不得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回代为保管的财物。
二、进看守所手机能不能带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进看守手机怎么处理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手机作为犯罪工具,则会予以没收,经判决后上交国库。若手机不作为犯罪工具,将会由办案单位或者看守所代为保管,在合适的时间通知家属领回或者出所时发还。
三、上交支会有案底吗
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是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门保存。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第六条规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首先支是需要鉴定才能确定是否为刑法上“非法持有支罪”规定的支;其次,如果确属规定的支,一般你主动交出了支,没有拒不交出的行为,不会构成此罪。既然不构成犯罪,自然不会有案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第二百二十六条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第二百二十七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二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