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种植业(二)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三)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种植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五)农产品销售;(六)中低产农田改造,低产林改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