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应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应按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仅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