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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性质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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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性质并没有准确的定义,到目前为止,主要是主张两种情况:一部分是主张侵权责任;另一部分是主张违约责任。所以,对离婚赔偿的性质并不能给出准确的答案。

一、老人可以要求支付带孙费吗

对于不少年轻父母而言,由于工作繁忙,孩子交由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带成为当下很多家庭的选择,所以现在存在一个问题,老人可不可以要求支付带孙费。

老人作为隔代人,因子女有能力承担抚养和监护义务,因此就没有抚养他们婚生子女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老人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抚养孙子,却承担了抚养孙子的责任,如果主张“带孙费”是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的。

二、婚外情出轨女方要求赔偿标准

法定的离婚赔偿中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属于婚外情的情况。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都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实际操作中,赔偿数额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4、其他相关因素。

三、婚前个人的债务如何承担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与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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