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国家赔偿中关于刑事赔偿的范围是:
1、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超期羁押并事后被证明违法的;
2、逮捕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