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先做工伤认定,然后伤情稳定后才可以做伤残鉴定。
根据《上海工伤保险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社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相关流程
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或事情经过;
2、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一份并提供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原始病历(或出院小结)和初次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检查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有证明要加盖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专用章;
5、两名以上目击者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须详细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法、工作单位及与受伤人的关系)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签名并按手印,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受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7、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8、受到其他伤害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及居住证明等,死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9、社会保险保障号。
10、《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令第37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二十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工伤认定办法》(令第8号)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4、《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令第257号)第十三条:受伤职工所在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襄樊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襄樊政发24号)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