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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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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但是是在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人的;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未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是法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做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存在未完全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申请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解散或者为清算就注销的,可以追加清算人或者无偿接收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人民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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