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机关会对现场进行勘察,观察受伤人员的情况。如果判断受伤较重的,机关会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情鉴定,来确定具体伤残情况。这样,可以为办案提供证据支撑。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从伤残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报告的出具所需的时间,各个鉴定机构的用时不一致。但一般来说,鉴定机构在鉴定后约15天至1个月的时间,才能出具鉴定报告。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2、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