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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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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费用。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算折旧费用,将其列入当期的费用科目中,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这种做法是税法所允许的,也是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常用的一种方式。

企业在计算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的流程如下:

1、确定固定资产的种类和数量:企业需要确定其所有的固定资产种类和数量,包括房屋、设备、机器等;

2、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残值率:企业需要根据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确定每种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

3、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企业需要按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算每种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并将其列入当期的费用科目中;

4、将折旧费用列入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项目中:企业需要将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列入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项目中,并在纳税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企业在折旧计算时,需要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并确保折旧计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如果企业存在虚假折旧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其进行税务处罚,并要求企业补缴相关税款和罚款。因此,建议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会计师,以确保遵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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