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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出所扣押的手机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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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派出所扣押的手机放在哪里

被拘留后手机放在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同时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不会归还家属,如果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联系他人,可以通过拘留所的工作人员批准之后使用拘留所内的专用电话。

二、被拘留会留下案底吗

被拘留是否会留下案底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被行政拘留不会留有案底,行政拘留的记录在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当是可以查到的,如果是被刑事拘留会留有案底,刑事拘留后当事人的犯罪证据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刑事处罚,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不会留有案底,视情况而定也可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会留有案底。

三、扣押手机怎么处理

看具体情况定。行政案件的话,一般情况下,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刑事案件,扣押到结案为止。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对于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四、我的手机被扣押了,不还会怎么样?

对于派出所扣押手机不返还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该派出所或者是上级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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