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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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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可以到提起诉讼,通过判决离婚。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的离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起诉,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到起诉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递交《民事诉状》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人民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

定期开庭。

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人民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审人民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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