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至今仍经营困难的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城镇困难职工和农民工;
二、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困难职工;
三、资源枯竭矿区和工矿区的困难职工;
四、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贫的困难职工;
五、因大病、子女上学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边缘职工。
六、在当地过冬的外省籍困难农民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may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