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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关系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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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负有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这四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根据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同,可分为四类,即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以及四级医疗事故,患者在主张赔偿时,人民应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的责任以及患者受到的人身损害的后果来结合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第三,由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只能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一、什么是医疗法律关系

医疗法律关系是指由医疗法律规范在调整医患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特殊性是由医疗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和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医疗法律规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具有双重性,即既含有民事法方面的内容,又含有行方

医疗法律关系是指由医疗法律规范在调整医患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特殊性是由医疗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和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

医疗法律规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具有双重性,即既含有民事法方面的内容,又含有行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的医疗法律规范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和基本完备的内容。关于公共卫生方面,有食品卫生法、急性传染病防治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关于医疗方面,有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试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院工作制度等。关于药物方面,有药品管理法、新药审批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分析研究上述各类法律规范的条文可知,其内容既有民事性质的,又有行政性质的。民事性医疗法律规范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形成医疗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性医疗法律规范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形成医疗行律关系,两者融合共同构成医疗法律关系。这就使之与其他法律关系有了明显的区别,其他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继承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等,其构成都是单一的。

二、医疗机构的分类有哪些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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