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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确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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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当事人取得股权有两种形式,一是原始取得,即在公司设立或增资中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及股东资格是继受取得,即从他人处受让股权。投资人主张对公司享有股权或者股东资格,需要证明自己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继受取得,需要证明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受让是指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权,其他形式提指通过股权赠与协议、股权继承、公司合并、判决等形式继受公司股权。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起诉,并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已出资的等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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