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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假释逮捕决定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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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依法惩治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犯罪活动,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监狱在押罪犯与监狱工作人员(监狱、工人)或者狱外人员共同犯罪案件,涉案的在押罪犯由监狱立案侦查,涉案的监狱工作人员或者狱外人员由人民或者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双方应当相互协作。侦查终结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侦查机关分别向当地人民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案件适宜合并起诉的,有关人民可以并案向人民提起公诉。

二、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办理案件期间该罪犯原判刑期即将届满需要逮捕的,在侦查阶段由监狱在刑期届满前提请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决定逮捕,在审判阶段由人民决定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监狱将被逮捕人送监狱所在地看守所羁押。

三、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假释期间被发现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撤销假释,并书面通知原裁定假释的人民和社区矫正机构。撤销假释的决定作出前,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逮捕的,由人民或者人民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机关执行逮捕,并将被逮捕人送监狱所在地看守所羁押,同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刑满释放后被发现,需要逮捕的,由监狱提请人民审查批准逮捕,机关执行逮捕后,将被逮捕人送监狱所在地看守所羁押。

四、在押罪犯脱逃后未实施其他犯罪的,由监狱立案侦查,机关抓获后通知原监狱押回,监狱所在地人民审查起诉。罪犯脱逃期间又实施其他犯罪,在捕回监狱前发现的,由新罪犯罪地机关侦查新罪,并通知监狱;监狱对脱逃罪侦查终结后移送管辖新罪的机关,由机关一并移送当地人民审查起诉,人民判决后,送当地监狱服刑,罪犯服刑的原监狱应当配合。

五、监狱办理罪犯在监狱内犯罪案件,需要相关刑事技术支持的,由监狱所在地机关提供协助。需要在监狱外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通报当地机关,当地机关应当协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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