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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专票是否可以作废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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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专票后果严重,应及时申请遗失手续,提交相关凭证。丢失未认证的专票可能导致罚款、信用受损,给不法分子机会。处理方式包括凭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专票不能随意作废,需满足特定条件。

法律分析

专票丢失了不可以作废重新开。确认该专票遗失后,开票方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遗失的相关手续,并依法申请已征税证明等凭据提交受票方开展相关后续工作。

一、未认证的专票丢失的后果如下:

1、未能合理申报税收,税务局可以能会罚款,并影响到企业的信用状况;

2、未开具的丢失给不法分子捡到,可能做违法行为;

3、出售这些或非法开具,给造成恶劣的影响或意想不到的后果。

二、专票丢失的处理方式如下: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抵扣联,可凭相应的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可凭相应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三、专用不可随意作废,要满足相应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结语

合理处理专票丢失问题至关重要。一旦确认遗失,开票方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已征税证明等凭据。未认证的专票丢失可能导致罚款、信用受损,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处理方式包括凭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注意,专用不可随意作废,需满足相应条件。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通知,作废条件包括:退回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或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不符。请谨慎操作,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除专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

第三十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私自制作监制章、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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