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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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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的选择非常重要,选择在本地仲裁,在适用法律与惯例、与仲裁庭沟通和费用等方面,可谓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但关键是仲裁地点必须被争议双方都能接受。

(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有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两种,我国的常设仲裁机构是下设的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设有分会。我国外贸业务中常用的外国仲裁机构有:英国伦敦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等。选择临时仲裁机构时,仲裁条款还应约定仲裁员的组成、指定办法和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员。

(三)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指仲裁程序和仲裁依据的规定。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指定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仲裁依据确定了仲裁审理适用的实体法,因而决定着仲裁结果的性质,所以仲裁规则对双方当事人非常重要。无论在什么地点仲裁、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只要选定了仲裁规则,仲裁结果就基本确定了。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1)法律约束效力: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的产生源于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在接受仲裁时,仲裁协议上都必须有仲裁是终局性的类似条款,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2)诉讼例外:由于仲裁的法律效力是以当事双方的约定为基础的,一般不受理仲裁败诉方对仲裁结果不服而提起的上诉。而只是审查仲裁程序,而不审查仲裁结果。

(五)仲裁费用负担

通常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确定。即使不规定费用负担条款,仲裁庭也会对此做出裁决。

一、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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