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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