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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股东权益,能否追究追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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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根据损害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则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2、如果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则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3、如果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当就公司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公司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在未经合法分红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财产转移至其个人名下。该行为明显侵害了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将转移的财产退回公司,并赔偿公司损失。如果该行为导致公司没有资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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