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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告知函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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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催收函的法律效力是可以有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是一种快速、实惠的欠款催收方式。

欠款催收函是一种催交款项的文书,是交款单位或个人在超过规定期限,未按时交付款项时使用的通知书。

企业在应收款回收时常用的文书,既有商务性质又有法律内涵。欠款催收函种类很多,形式各异,有强硬的、有征询的、有答复、也有警告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欠款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要是在还款期限届满两年内,债权人没有向债务公司催款的,就不再保护。即使这时债权人向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的,一旦对方提取诉讼时效抗辩,就会驳回起诉或判决对方胜诉。但按规定,欠款催收函作为催款通知,是具有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的,这样可以延长诉讼时效,让债权人可以灵活决定起诉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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