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破产。、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在六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不宣告破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非失去信用和清偿能力,而是无法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清偿债务。
法律分析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拓展延伸
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冲突:股东是否应该担任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是否应该担任破产管理人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代表债权人管理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然而,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其利益可能与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股东担任破产管理人可能导致偏袒自身利益,而忽视债权人的权益。因此,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利益冲突,一般情况下,股东不应该担任破产管理人。相反,应该寻找的、无利益冲突的专业人士或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维护破产程序的公信力和公平性。
结语
在破产程序中,为了确保公正和透明,股东不应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代表债权人管理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利益。然而,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其利益可能与债权人存在冲突。股东担任破产管理人可能导致偏袒自身利益,忽视债权益。因此,应寻找、无利益冲突的专业人士或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保护债权益,维护程序公信力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