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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归机关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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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侵占案件进入机关主要通过两种途径:第一,受害人向机关报案;第二,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机关移送。受害人的报案。根据刑事诉讼法84条第3款对于受案之规定以及《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159条对于受案之规定,对于报案,无论是否属于自已管辖,公检法三机关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然后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同时,对于不属于自已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对于犯罪的定性并不准确,可能会以诈骗、盗窃等针对财产犯罪的罪名报案。在案情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机关无法对案件性质准确定性,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全证据,存在对侵占案件进行前期侦查的可能。另外,也存在侵占人不明的案件,受害人求助于机关,要求抓获侵占人,追回财产。对于侵占人不明的报案,机关运用搜查、拘留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属于正常的侦查行为,是否于法有据?针对以上两种情况,机关进行的侦查行为及强制措施都是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不属于自已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移送的案件。《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二)人民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这个对定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侵占案可以由侦查,但实际上已赋予机关受理此类案件的权力。该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了上述八类案件可由人民直接受理,但又规定对上诉八类案件,证据不足的、可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在这八类案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有侵占案,但该规定第中说属于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而侵占案就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之列。因而机关有权受理侵占案,有权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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