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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登记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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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排污登记和排污许可证不一样。排污登记性质上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和掌握管辖区的污染和治理情况的途径,其目的是为当地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提供依据。原则上,排污者均须进行申报登记,具有普遍性。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并经批准领取许可证后进行排污活动。性质上是主管机关对申请排污单位的排污活动是否准允,其目的在于控制和约束排污行为。

法律客观: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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